18 蒋雨馨
解决个税“制度问题”,杜绝个税“技术问题”
四川省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蒋雨馨
【摘要】个税"制度问题",引发个税"技术问题",使同一个人收入应纳个税在实践中产生多种不同的计缴方法,杜绝个税"技术问题"的关键,是解决个税"制度问题"。
【关键字】个税 制度 技术 解决 杜绝 问题
现实工作中,有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表面上看似“技术问题”,实质上却是“制度问题”,如果相应的“制度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可能将永远成为难以杜绝的“技术问题”,特别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缴,表面上看,个人所得税的计缴非常简单,实质上,个人所得税的计缴却非常复杂,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就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明晰,也就是不明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问题",产生了复杂的个人所得税计缴"技术问题"。现列举实践中遇到的、有关同一种情况工薪所得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计缴、不同的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不同计税处理,不同地方的税务主管部门对这些不同计缴方法的态度,以说明解决个税“制度问题”,杜绝个税“技术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例:某单位职工王某2012年每月领取扣五险一金后的工资1200元,2013年每月领取扣五险一金后的工资1300元,2014年1月取得如下工薪所得:
1、2012年单位欠发的、当年每月绩效工资600.00元, 2014年1月一次性补发到位600.00*12=7,200.00元;
2、2013年单位欠发的、当年每月绩效工资700.00元,2014年1月一次性补发到位700.00*12=8,400.00元;
3、2013年单位发放年终奖励工资1,800.00元;
4、2014年1月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工资1,500.00元。
上述四笔工薪收入单位于2014年1月分次转入王某个人的工资账户,那么,应如何计缴王某2014年1月的工薪个人所得税呢?
下面分别从以下几方面对个税"制度问题"导致的个税计缴"技术问题"予以说明。
一、实践中单位计缴工薪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法
根据笔者的调查,对上述个人工薪所得应计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同的代扣代缴单位,其财务的处理方法不尽一样,现具体说明如下:
其一:把这四项工薪收入全部作为一个月工资,扣除免税基数3,500.00元,按相应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1)2014年1月王某个人全部工薪收入总额为:7,200.00+8,400.00+1,500.00+1,800.00=18,900.00(元)
(2)2014年1月王某个人工薪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为:18,900.00-3,500.00=15,400.00(元)
(3)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5%,1,005.00元。
(4)2014年1月王某当月全部工薪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4年1月王某当月全部工薪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5,400.00*25%-1,005.00=2,845.00(元)。
其二:把2013年欠发的当年每月绩效工资700.00元,2014年1月一次性补发到位的8,400.00元作为2013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余三笔工薪收入作为1个月工薪,分别计缴个人所得税。
(1)王某2013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应计缴个人所得税:
因为2013年12月,王某扣除五险一金后工资为1,300.00元,低于当月工薪个税扣除基数3,500.00-1300=2,200.00元,所以2013年单位欠发王某当年每月绩效工资700.00元,2014年1月一次性补发8,400.00元,作为2013年年终一次性奖金,扣除该基数差额后,应税所得为6,200.00元。
①确定王某2013年年终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速算扣除数
6,200.00/12=516.67<1,500.00,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②王某2013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应计缴个人所得税为:6,200.00*3%-0=186.00(元)。
(2)2014年1月,王某其余三笔工薪收入作为1个月工薪计缴个人所得税:
①2014年1月,王某该三笔工薪收入合计为:7,200.00+1,500.00+1,800.00=10,500.00(元)
②2014年1月,该三笔工薪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0,500.00-3,500.00=7,000.00(元)。
③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0%,555.00元。
④2014年1月,王某该三笔工薪收入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7,000.00*20%-555.00=845.00(元)。
(3)王某2014年1月全部工薪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王某2014年1月全部工薪所得纳个人所得税为186.0000+845.00=1,031.00(元)
其三:把王某2014年1月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工资1,500.00元以外的工薪所得全部作为2013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缴个人所得税。
(1)王某2014年1月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工资1,500.00元应计缴个人所得税:
因2014年1月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工资1,500.00元低于扣除基数3,500.00元,所以,王某2014年1月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工资1,500.00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把王某2014年1月扣除五险一金后工资1,500.00元以外的工薪所得全部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缴个人所得税:
①视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该部分工资薪金总额为:7,200.00+8,400.00+1,800.00=17,400.00(元)
②确定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因王某2013年12月工资为1,300元,比当月工薪个税扣除基数少3,500.00-1,300.00=2,200.00元,所以该部分扣除基数可从该视同年终一次性奖金中扣除。
因17,400.00-2,200.00=15,200.00,15,200/12=1,266.67(元)<1500,所以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把2014年1月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工资1,500.00元以外的工薪所得全部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应计缴个人所得税为:15,200.00*3%=456(元)
(3)2014年1月王某当月全部工薪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为456.00元。
其四:把王某2014年1月领取上述各项工薪所得还原到欠发工薪所属月份计缴个人所得税
(1)2012年各月欠发的绩效工资还原到所属月份后应补计缴工薪个人所得税
2012年各月欠发的绩效工资还原到所属月份后,加上王某当年各月已领取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工资,各月应纳税工薪所得为:1,200.00+600.00=1,800.00元
因为各月应纳税工薪所得小于扣除基数,所以不补缴个人所得税。
(2)2013年各月欠发的绩效工资还原到所属月份后应补计缴工薪个人所得税
2013年各月欠发的绩效工资还原到所属月份后,加上王某当年各月已领取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工资,各月应纳税工薪所得为:1,200.00+700.00=1,900.00元
因为各月应纳税工薪所得小于扣除基数,所以不补缴个人所得税。
(3)王某2013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应补计缴个人所得税
①王某2013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税所得额:
因2013年12月工薪所得扣除基数余额为3,500.00-(1,300.00+700.00)=1,500.00(元),所以王某2013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税所得额为1,800.00-1,500.00=300.00(元)
②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因该应税所得额300.00小于1,500或300.00/12=25.00<1,500,所以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③王某2013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3%=9.00(元)
(4)王某2014年1月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工资应计缴个人所得税
因王某2014年1月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工资1,500.00小于工薪个税扣除基数,所以不应计缴个人所得税。
(5)王某2014年1月全部工薪所得纳个人所得税
王某2014年1月全部工薪所得纳个人所得税为9.00元。
二、上述王某2014年1月全部工薪所得的几种不同计缴个税处理存在的问题
税务处理实践中,类似上述王某2014年1月全部工薪所得个税存在几种不同计缴方法,究竟应该釆用哪种计缴方呢?针对这个难以决断的工薪所得应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没有人能给出一个肯定的答案,毕竟,税收法律、法规对这些较具体的情况没有作出明晰规定。
三、专家对上述王某2014年1月全部工薪所得税的几种不同计缴方法存在问题的处理方法
对上述王某2014年1月全部工薪所得税的几种不同计缴方法存在的问题,笔者自己也曾无数次请教过相关专家,向专家分别单独、同时提出了如下问题:
1、上述例子中的工薪所得究竟应该怎样计缴个人所得税?
2、是否应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如果作为年终一性奖金计税,下列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范围的方法哪一种正确?
(1)把其中的2013年年终奖励工资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
(2)把2014年1月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工资1,500元以外的所有工薪所得合计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
(3)选择除2014年1月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工资1,500元以外的其中一笔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
但对于这些问题,专家要么是不回答,要么就是把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中有关年终一性奖金的计算方法反复列示出来。
四、不同地方的税务主管部门对这些不同计缴方法的态度
对类似上述王某2014年1月全部工薪所得税的几种不同计缴方法存在的问题,不同地方税务部门也默认其计缴方法。
五、笔者对上述王某2014年1月全部工薪所得税计缴方法的观点
笔者认为,把王某2014年1月领取上述各项工薪所得还原到欠发工薪所属月份计缴个人所得税这种处理方法较好,毕竟,国家制定税法的目的不是希望通过拖欠低收入者的工资,积少成多提高税率档次,以达到多收税的目的,而是通过个人所得税法让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否则,我国工薪所得税的免征额不会从800.00元提高1,600.00元,再从1,600.00元提高到2,000.00元,更不会从2,000.00元提高到现在的3,500.00元。
六、解决个税"制度问题",杜绝个税"技术问题"
其实,对上述王某2014年1月全部工薪所得税的几种不同计缴方法存在的问题,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上述例子中的工薪所得应该按何种口径(规定)计缴个税,而不是年终一次性奖金个税计算方法这样的数学运算问题,毕竟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个税的计算方法,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我们也早已熟知,有如我们要到北京去开会,不知道制度规定是该乘火车去,还是该乘飞机去,请教制度制定者,制度制定者应告诉我们究竟是应该乘火车还是应该乘坐飞机,而不应该告诉我们早已熟知的乘坐火车、飞机的方法。
由此看来,解决个税“制度问题”是何等的重要,当工作中出现了象上述那样难以解决的税收问题时,作为税收执法最高部门是否也应该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一样,作一个税法解释,让税收代扣代缴单位计缴税款有据。让税务部门征税有据,避免个税“制度问题”成为悬而不决的个税“技术问题”。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