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工伤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是《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二)”中的“劳动报酬”
四川省中江县职业中专学校 杨洪斌
生活中,很多法律事实非常清晰、法律关系非常简单、法律规定非常明确的法律问题,却被人为"歧义"折腾得死去活来,其实,这些法律问题往往可以结合中职会计理论轻松解决。
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章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工伤职工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但有人却认为:″工伤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只是"工伤保险待遇″、不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二)中的劳动报酬,因此,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工伤劳动者无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单方解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而无权向用人单位全额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主张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离职经济补偿。为此,笔者谈谈结合中职会计理论教学解决劳动法规歧义问题:"一一工伤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究竟是不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二)”中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劳动者究竟有没有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
一、从国家《劳动法规》立法宗旨可以证明:"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中的“劳动报酬
(一)从国家《劳动法规》立法宗旨看,“非工伤劳动者”与“工伤劳动者″身份不同、受到的法律保护的″重数″不同
1、“非工伤劳动者”只有“劳动者”一重身份,其“工资福利”只是“劳动报酬”,不是“工伤保险待遇”,只受“《工伤保险条例》之外的劳动法律法规一重”保护;
2、与“非工伤劳动者“相比,“工伤劳动者”具有“劳动者”、“工伤”双重身份,既要享受"劳动报酬″,更要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二)从国家《劳动立法》宗旨看,"工伤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不仅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报酬”,更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劳动报酬类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知:工伤保险待遇既包括"时间″待遇即"工伤停工疗养期",又包括"金钱"待遇,如:"工伤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工伤医疗费"、"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工伤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根本不是“工伤保险待遇”下的“工伤医疗费”、“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非劳动报酬”类金钱待遇,更不是"停工休养期"这一非金钱待遇,而是“工伤保险待遇”下的“工资福利”等“劳动报酬”类金钱待遇,受“《工伤保险条例》、其他劳动法律法规双重”保护,这就是“工伤劳动者”与“非工伤劳动者”劳动待遇本质区别所在;
综上知:"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中的“劳动报酬,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权向用人单位全额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主张每工作一年支付1个月的离职经济补偿。
二、结合中职会计理论教学解决劳动法规歧义问题:“工伤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二)”中的“劳动报酬”
(一)“工伤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是"劳动报酬"
1、国家《个税法规》规定:"工资福利只能是劳动报酬″类个人所得
(1)《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2)"劳动报酬″是指雇主根据与雇员达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法规定,向雇员支付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等。
(3)"劳动报酬-工资薪金″与《个税法》第二条的"其他八种”个人所得基于的法律关系、法律法规截然不同:
①"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获得的报酬,受"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②《个税法》第二条的"其他八种″个人所得如″劳务报酬″是基于"劳务关系″获得的报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基于"借贷、股权投资关系"获得的报酬,"财产转让所得"是基于"买卖关系″获得的报酬,它们受″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综上,个人所得包含上述"九个方面","工资福利"只能归属于《个税法》第二条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劳动报酬"类个人所得,不可能是《个税法》第二条的"其他八种"所得中诸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任何一种"非劳动报酬″所得;
2、国家《会计法规》规定:工资福利会计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1)"劳动报酬-工资薪金″与《个税法》第二条的"其他八种”个人所得会计上账务处理截然不同
①根据会计法规,用人单位计提工资、福利等"劳动报酬"均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账务处理如下:
借:成本费用科目 ***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
②根据会计法规,付款单位计提设计费、监理费"劳务报酬"等其他所得均计入"应付账款″一级科目,账务处理如下:
借:成本费用科目 ***
贷:应付账款-设计费 ***
应付账款-监理费 ***
(2)"劳动报酬″与"其他八种”所得的社保缴费处理截然不同
①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必须对其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计提社保费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账务处理如下:
借:成本费用科目 ***
贷: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 ***
应付职工薪酬-医疗保疗 ***
②支付《个税法》第二条中的"其他八种″个人所得诸如“租金收入”、“利息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的付款单位无需为"报酬获得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是"工资福利"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2)《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十条:“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因病、工伤、…等原因支付的工资。
(3)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有多种:
其一,“时间″待遇,那就是停工疗养期;
其二,“金钱待遇”,包括“工资、福利”等“劳动报酬”类金钱待遇与“工伤医疗费”、“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非劳动报酬”类金钱待遇;
(4)"工伤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由《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法定名称为"工资福利″,它既不是"工伤疗养期"这一时间待遇,也不是″工伤医疗费"、“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等非"工资福利″类金钱待遇,而是"工资福利"类金钱待遇;"工伤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由《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第十条法定名称为"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所以,"工伤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是"工资福利″。
4、"工伤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是"劳动报酬″
(1)由上述"3"知:"工伤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是"工资福利″,由上述"2、1"知:"工资福利"是"劳动报酬″,所以,"工伤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是"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计提工伤劳动者"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社保”不是计入“应付账款”科目,而是与非工伤劳动者“工资福利、社保”一样作为"劳动报酬″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账务处理如下:
借:成本费用科目-工资、奖金、福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福利费等 ***
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医疗保疗 ***
(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二)”中的“劳动报酬”包含"病假、工伤"情况下劳动报酬
所有劳动法律法规中的"劳动报酬″并非仅指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劳动报酬,还包括劳动者“生病”、更包括劳动者“工伤″情况下的劳动报酬,因为:
1、所有劳动法律法规中"劳动报酬″前均无"正常劳动″限制定语
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中“劳动报酬“前均无“正常劳动″限制定语,其他劳动法律法规亦如此。
2、所有劳动法律法规中"劳动报酬″不仅包括劳动者"正常劳动″应得报酬,还包括劳动者“生病”、更包括劳动者“工伤″情况下应得劳动报酬
区别在于各自"足额"的"额″不同而已,"按月及时足额支付″是指对各自的"额"按月及时足额支付。否则都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种第一款(二)的"未按月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1)劳动者正常劳动的情形:劳动者按国家法定工作、休息、休假日正常工作、正常休假,此时的"额″是正常劳动应得工资,"按月及时足额支付″是指必须对劳动者″正常劳动应得工资″按月及时足额发放;
(2)病假情形:病假工资比正常劳动时的工资要少,这时的"额"应是"正常劳动工资-病假扣款″,此时的"按月及时足额发放″是指必须对生病劳动者″正常劳动工资-病假扣款″后的工资按月及时足额发放;
(3)工伤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不变"是指"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按该劳动者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发放,这时的"额″是指″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也就是:虽然劳动者因工伤失去劳动能力未上班,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法定″工伤停工留薪期视同上班″、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就是劳动者工伤前正常劳动时应得工资、即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额",此时的"按月及时足额发放″是指必须按"劳动者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即工伤劳动者正常劳动时应得工资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三)″工伤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既是"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中的"劳动报酬″,更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伤保险待遇”
由上述(一)知“工伤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是"劳动报酬"、由上述(二)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二)”中的“劳动报酬”包含"病假、工伤"情况下劳动报酬,因此,″工伤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既是"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中的"劳动报酬″。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不仅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中的"劳动报酬″。更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伤保险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体现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的保护:"劳动者因生病失去劳动能力都要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劳动者因工伤失去劳动能力,更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因此,劳动者工伤不是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者工伤停工留薪期间虽未上班,但视同上班,工伤停工留薪期间按上班时的工资福利即原工资福利发放",该工资福利仍然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获得的、用人单位必须对此为工伤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报酬即“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工伤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进而有权向用人单位全额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主张每工作一年支付1个月的离职经济补偿。
从上面结合中职会计理论教学解决"工伤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是否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二)”中的“劳动报酬”这一人为"歧义″的法律问题可以看出,生活中,很多类似的法律事实非常清晰、法律关系非常简单、法律规定非常明确、却被人为"歧义"折腾得死去活来的法律问题,往往都可以结合中职会计理论教学轻松解决,因此,中职学校会计理论不仅能解决会计自身实务问题,还能解决法律法规"歧义″问题,作为中职学校的会计教师,一定要重视校企结合、理论联系实际,教会学生活学活用会计理论,解决生活中遇到的类似法律法规"歧义″等各种实际问题,拓展学生的综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