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职业中专学校 杨洪斌
在中职思政课教学中,教师应理论联系实际,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特别是《职业道德与法治》教学,让学生学法、守法、透过现象看本质,用法律知识解决工作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如某劳动者工伤,6根肋骨骨折,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4千多元,但用人单位至始至终把工伤劳动者法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当成"病假"管理、每月发病假工资1500元,且当月工资次月、次次月才发放,工伤5个月后停发;在医生建议休养的情况下,单位以"离职、记旷工"等威胁手段强迫尚在停工留薪期疗养的工伤劳动者上班。
为此,该工伤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向用人单位发出《被迫离职通知书》,单方解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按《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支付离职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拒绝,为此,该工伤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并提交了用人单"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书面证据、用人单位至始至终把工伤劳动者法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当成"病假"管理、发病假工资、在医生建议休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离职、记旷工"等威胁手段强迫尚在停工留薪期疗养的工伤劳动者上班的录音、钉钉截图证据。
但本案两份仲裁裁决书*劳人仲案[2024]61-1、2号直接忽视、回避了上述录音、钉钉截图证据,不对上述录音、钉钉截图记录的用人单位两个方面违法事实引发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作评价,而是以″工伤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只是"工伤保险待遇″不是劳动报酬或者虽是劳动报酬但不是正常劳动报酬裁决: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工伤劳动者无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单方解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而无权向用人单位全额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主张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离职经济补偿。
本案为什么仲裁裁决书不对工伤劳动者的录音及钉钉对话截图证据评价,为什么仲裁认为″工伤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只是"工伤保险待遇″不是劳动报酬或者说不是正常劳动报酬呢?鉴于此,笔者就本案谈谈如何在中职思政课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
一、劳动法规规定
要弄明白本案仲裁的裁决行为,必须引导学生先弄清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工伤职工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本案裁决问题
在弄清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引导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本案仲裁裁决存在的问题:"此地无银″、"一案两裁"、"虎头蛇尾"、"自相矛盾"。
(一)本案工伤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法律事实、法律依据有三:
1、法律事实及法律依据一
法律事实一:用人单位至始至终把工伤劳动者法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当成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范的"病假"管理、发病假工资。(录音、钉钉截图为证)
法律依据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2、法律事实及法律依据二
法律事实二:用人单位以"离职、记旷工"等威胁手段强迫尚在停工留薪期疗养的工伤劳动者劳动。(录音、钉钉截图为证)
法律依据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法律事实及法律依据三
事实依据三: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伤劳动者工伤停工留薪期劳动报酬。(停工留薪期工资银行流水为证)
法律依据三:《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本案仲裁裁决问题:"此地无银″、"一案两裁"、"虎头蛇尾″、"自相矛盾″
引导学生结合本文"二、劳动法规规定″,仔细阅读本案两份仲裁裁决书就会发现本案存在以下问题:
1、本案仲裁裁决"此地无银″
*劳人仲案[2024]61号仲裁裁决不对上述"录音、钉钉截图证据″记录的用人单位两个违法事实引发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作评价,其目的是为了让裁决书不知情阅读者不知道工伤劳动者有这两个方面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裁决"此地无银″。
2、本案一案两裁、自相矛盾
本来一案应一裁,本案中存在两个相互关联的仲裁请求,肯定"此请求"必肯定"彼请求",但仲裁却把这两个相互关联的仲裁请求在两份裁决书分开裁决、裁决自相矛盾:
(1)*劳人仲案[2024]61-2号肯定了"用人单位扣发劳动者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规定的事实,并支持了"工伤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扣发的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请求,具体见*劳人仲案[2024]61-2号裁决书第9页第一段末:"综上,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15353.24 元(4200.54 元/月×6 个月-1970 元/月×5 个月)″
(2)*劳人仲案[2024]61-1号却又以"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不是劳动报酬″、或虽属劳动报酬但不是"正常劳动报酬″否定了"工伤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二)行使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具体见*劳人仲案[2024]61-1号第10页第二段倒数第三、二行:"本案申请人提出的辞职理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3、本案裁决"虎头蛇尾″、自相矛盾
(1)《劳动合同法》法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方式有三种:①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②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30天通知解除;③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单方解除。
(2)本案中工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本案中工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工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单方解除″中的一种,非此即彼。
(3)仲裁裁决"虎头蛇尾″、自相矛盾
①仲裁裁决否定了工伤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行使的单方解除权,此举意味着仲裁裁决"解除合同情形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解除方式″,即蛇尾;
②仲裁裁决也否定了用人单位认为工伤劳动者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的期盼,此举意味着仲裁裁决"解除合同情形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方式″,即虎头。
③仲裁对劳动合同解除方式虎头蛇尾自相矛盾裁决,具体见*劳人仲案[2024]61-1号第10页第二段倒数第三行至第11页第一段:本案申请人提出的辞职理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不符合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本委对其(工伤职工)主张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单位)认为申请人(工伤职工)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权为形成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一经到达用人单位即生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提前三十日”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保障正常生产经营需求,是劳动者形成权实现后的附随义务,不影响形成权的效力,故,本委对被申请人(单位)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三、本案仲裁目的
结合文首劳动法规,引导学生弄清仲裁"此地无银″、"一案两裁"、"虎头蛇尾″、″自相矛盾″裁决目的
1、为什么仲裁要回避审查"录音、钉钉截图证据″记载的用人单位两个违法事实及由此引发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赋予工伤劳动者两个方面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呢?
因为,"录音、钉钉截图证据″记载的用人单位两个方面的违法事实无法否定、一旦审查,《劳动合同法法》第三十八条赋予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立马成立,即使仲裁的"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不是"劳动报酬"或不是"正常劳动报酬″的观点成立也无济于事,此时,仲裁必须:
①根据"录音、钉钉截图证据″记载的"用人单位至始至终把工伤劳动者法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当成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范的病假管理、发病假工资″这一法律事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裁决工伤劳动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成立;
②根据"录音、钉钉截图证据″记载的"用人单位以离职、记旷工等威胁手段强迫尚在停工留薪期疗养的工伤劳动者劳动"这一法律事实,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裁决工伤劳动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成立。
因此,为了达到彻底否定工伤劳动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目的,仲裁只能无视、回避这两个法律事实及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且无视、回避只有仲裁、当事人知道,社会公众并不知,没什么风险。
正因上述原因,仲裁才会把工伤劳动者申请仲裁时交的录音光盘弄丢了,即使工伤劳动者庭审当庭播放了录音、庭审结束后又补交了录音光盘,仲裁在裁决书中依然对光盘录音记载的用人单位两个违法事实及由此引发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赋予工伤劳动者两个方面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不作任何评价、直接无视、回避了。
2、为什么仲裁不把工伤劳动者"工伤前后工资银行流水证据″记载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伤劳动者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这一法律事实也无视、回避、一了百了呢?
其实,不是仲裁不想回避,而是根本不能回避,否则,仲裁就没有审理的对象了,仲裁裁决就成了无水之源、无本之本。
3、既然仲裁不能回避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伤劳动者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这一法律事实的审查,为什么仲裁不否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伤劳动者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这一事实呢?
因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伤劳动者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这一违法事实,是由银行提供的″劳动者工伤前后工资银行流水″这一第三方证据铁定的,仲裁虽有心、但却没有胆量否定。
4、既然仲裁不敢否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伤劳动者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这一事实,为什么仲裁不肯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伤劳动者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行为合法?
不是仲裁不想、而是仲裁不敢,工伤劳动者提交仲裁申请时,仲裁就申明"工伤后劳动者没有劳动力对价,当然该扣工资″。可能后来仲裁明白了工伤劳动者及大多数学过中文的人都知道"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伤劳动者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规定。
所以,仲裁裁决用人单位补发未足额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然后无视国家劳动立法宗旨、无视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等专业法律工作者在内的社会公众对国家劳动立法宗旨的认知,以"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工伤保险待遇、不是“劳动报酬”、或虽是"劳动报酬″但不是"正常劳动报酬"这一混淆概念内涵、外延的逻辑错误否定了工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
5、为什么仲裁要一案两裁,自相矛盾呢
因为,如果本案只制作一份裁决书,就很容易被人发现这两个自相矛盾的裁决。
把上述两个相互关联的仲裁请求分开在两份裁决书裁决、虽然裁决自相矛盾,只要阅读者不把两份裁决书联系起来看,就不会发现两份裁决书存在的裁决自相矛盾问题。
四、本案仲裁后果
引导学生理解本案仲裁后果:仲裁上述"此地无银″、"一案两裁"、"虎头蛇尾"、"自相矛盾″的裁决完全、彻底否定了工伤工伤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从而免除了用人单位承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离职补偿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责任,也是向社会宣告:只要劳动者工伤,无论用人单位如何违法,工伤职工从根本(立法宗旨)上就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
五、仲裁反证结果
本案仲裁不对工伤劳动者"录音、钉钉截图证据″发声、开庭前毁灭工伤劳动者"录音、钉钉截图证据″,并不能从根本上消灭工伤劳动者手中的录音、钉钉截图证据,本案仲裁上述"此地无银"、"一案两裁"、"虎头蛇尾"、"自相矛盾″的裁决,恰好从反面证明了:
"工伤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中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伤劳动者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
综上,笔者结合工伤劳动仲裁案,阐述了如何在中职思政课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引导学生学法、守法、透过现象看本质,用法律知识解决工作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总之,中职思政课教学一定要重视理论联系实际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提高学生学法、守法意识及用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