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高姚姚
环保你我共行
陕西省神木县第三幼儿园 高姚姚
摘 要: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始终面临和解决的问题。当今,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出现了紧张和对立,整个生态系统不断受到破坏。由此,必须要建立人与自然和谐与共的新文明。古往今来,地球妈妈用甘甜乳汁哺育了无数代子孙,但人们回报给她的只是无尽的污染与垃圾。人类只有一个地球,而地球正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危机。“拯救地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人民最强烈的呼声。
关键字:环境保护 低碳 节能
低碳环保已经是当今社会的大趋势了。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峰会自2009年12月7日开幕以来,就被冠以“有史以来最重要会议”“改变地球命运的会议”等各种重量级头衔。这次会议试图建立一个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框架,也让很多人对人类当前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开始了反思。“低碳生活”就是指生活作息时所耗用的能量要尽量减少,从而减低碳,特别是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从而减少对大气的污染,减缓生态恶化,主要是从节电节气和回收三个环节来改变生活细节。
对此,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秘书长任官平告诉《生命时报》:“节能就是最大的减排。”任官平强调,减碳是每个人的责任。对我们来说,生活方式描绘了每个人的“碳足迹”。“低碳”是一种生活习惯,是一种自然而然的去节约身边各种资源的习惯,只要你愿意主动去约束自己,改善自己的生活习惯,你就可以加入进来。当然,低碳并不意味这就要刻意去节俭,刻 意去放弃一些生活的享受,只要你能从生活的点点滴滴做到节约,不浪费,同样能过上舒适的“低碳生活”。简单理解,低碳生活就是返璞归真地去进行人与自然的活动,主要是从节电节气和回收三个环节来改变生活细节,包括以下一些低碳的良好生活习惯:倡导低碳,呵护地球。
倡导低碳,节能环保。这样的活动正默默无声地在各区各地不同的组织中如火如荼地开展着。许多小学生也在这里悄悄低奉献着!越来越多的少先队员也开始有意识的两面用纸、自订草稿本、随手拧紧水龙头、一水多用、随手关灯、不剩饭菜……少先队员们从身边的点滴小事做起,在家庭、在学校和在社会生活的实际体验中,明白了“节能环保,倡导低碳”的重要性。人类还应该进入社区、家庭,倡导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张纸”、“一粒米”的活动,使家长和其他生活成员为了文明而环保起来!
这些年来,中国受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特大沙尘暴在我国一次一次地发生,它将掩埋草地、吞毁家园,严重地影响人民的生活,使人类难以生存。绿色的草地将变成沙漠,大叔将会永远卧倒在地,而人类也不会快乐生活,幸福没有了,亲人没有了,连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也会在慢慢宇宙中粉碎,就像玻璃摔在地上一样。然而这不仅是沙尘暴带来的灾难。
据我收集到的一份报告说:“环境问题是由于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源所造成的。触目惊心的环境问题主要有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噪声污染、食品污染、不适当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这五大类。”一个个铁一样的事实告诉我们,它们像恶魔般无情地吞噬着人类的生命。它威胁着生态平衡,危害着人体健康,制约着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让人类陷入了困境。为此我作出宣告:“只要我们——人类有时刻不忘保护环境的意识,有依法治理环境的意识,地球村将成为美好的乐园”。未来的天空一定是碧蓝的,水是清澈的,绿树成荫鲜花遍地,人类可以尽情享受大自然赋予我们的幸福。
“真正检验我们对环境的贡献不是言辞,而是行动。”虽然我现在做得只不过是一些微小的事,但是我坚信要是我们人人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心,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携手保护我们的家园,自然会给人类应有的回报。
水能载舟,也能覆舟。解铃还须系铃人。如果人类能及时弥补,能保护树木,节约用水,减少废气废水排放。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让我们共同保护生活的环境,为自己生活的城市清洁出力。朋友们,献出一份爱心和努力吧,我们需要绿色,我们这个地球更需要绿色。
我们是祖国的公民,是21世纪的主人,所以我们对自己的祖国和人类负责任,社会使我们共同的家园,社会成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风气。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年的文化史,作为一个礼仪之邦,讲公德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作为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责任将这种传统美德发扬光大,意味着我们要将这个混浊的世界变清,变绿!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我们要向所有人敲醒警钟,我们大声疾呼,我们只有一个地球!我们一定要保护家园,从现在起,我们应该刻不容缓地行动起来,不让污染的悲剧重演,我们要把这个世界充满绿色,让我们的祖国母亲永远美丽!
参考文献:
[1] 李猛. 财政分权与环境污染--对环境库兹涅茨假说的修正[J]. 经济评论,2009(05)
[2] 张克中,王娟,崔小勇. 财政分权与环境污染:碳排放的视角[J]. 中国工业经济,2011(10)
[3] 郑周胜,黄慧婷. 地方政府行为与环境污染的空间面板分析[J]. 统计与信息论坛,2011(10)
[4]沈木珠. WTO环境规则与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及创新思考[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3(04)
